(2016)鲁0214民初6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重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周春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重筋建材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周春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237号原告青岛重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孟家社区。法定代表人曹友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福州南路92号甲。法定代表人徐奎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春朋,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重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周春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重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芹人民陪审员 曹显宁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