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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温丽华、吉东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温丽华,吉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温丽华,女。被执行人吉东平,男。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温丽华、吉东平追偿权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温丽华、吉东平未自觉履行义务,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2896.28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温丽华、吉东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支付案件款79998.81元及利息2897.4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17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温丽华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吉东平在崔家沟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现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