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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方向锋与民勤县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锋,民勤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判 决 书(2017)甘03行初6号原告:方向锋,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东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黄霓,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军,民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文,甘肃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向锋因认为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给付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向锋,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的副县长柴尔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军、XX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向锋诉称,民勤县政府制定并印发了《民勤县2013年草畜产业扶持政策》(民政办发〔2012〕181号文件)。政策规定:县政府对2013年度建设的养殖小区采取贷款资金贴息45万元和县级财政资金40万元,水,电,路,配套设施齐全等多种补助方式予以扶持。在这一优惠扶持政策的吸引下,我从银行贷款,向亲朋好友借款数百万元资金,以极大热情投入到了养殖小区建设的行业中去。但是计划不如变化,令我始料不及的是,在我所投资修建的养殖小区建成后,县政府的补助政策却悄悄发生了变化,致使我应享受的补助资金大打折扣,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起诉法院请求:l、给付原告贴息450000元;2、给付原告以奖代补400000元未按时兑现而产生的利息损失70104元;3、给付原告三年贴息450000元未按时兑现而产生的利息损失80400元;4、给付青贮库补助款40000元(2000立方米×20元);5、给付原告水窖补助款100000元(100立方米÷3×3000元);6、给付原告购置水泵款4200元(14个×300元);7、给付原告依法维权上访、诉讼产生的维权费用50000元;8、给付原告3年依法维权上访、诉讼产生的误工费用108000元(1080天×100元);9、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民勤县人民政府辩称,答辩人在2012年以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了《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日光温室和草畜产业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民政办发〔2012〕181号文件),这份文件中关于2013年草畜产业扶持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建设标准,其中规定了分散养殖暖棚和养殖小区的建设标准;二是进畜标准,其中规定了羊、牛、猪、鸡的进畜量;三是补助标准,分为分散养殖暖棚、养殖小区、配套设施和秸秆加工补助;四是验收范围和程序,文件规定:1、全县各乡镇2013年建设的分散规模养殖暖棚、养殖小区符合建设标准、进畜量达标的予以验收;2、验收分为三级,即以村社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由乡镇组织人员初验并由乡镇长签字确认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报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县级验收由县政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以上是有关民勤县2013年草畜产业扶持政策的基本内容。现在原告只以文件中规定的补助标准为依据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而对建设标准、进畜标准、验收程序却忽略不提。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文件的贯彻是一个整体,享受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另外当行政相对方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给付义务时必须举证证明其符合给付的条件,这是基本的法理原则。从文件的内容看,当时规范引导的是不确定的主体,即任何主体可在县境内建设符合条件的养殖暖棚、小区。当这些不确定的主体完成了相关工作且进畜量达标即可申请政府兑现相应的补助政策,这时候申请人(要求兑现补助政策的人)是确定的、标准是确定的、验收程序是确定的。本案的诉讼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建设符合标准、进畜达标,且经过村、乡、县三级验收的有关证据。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方向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民政办发〔2012〕181号文件。2、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民勤县农牧局民农牧函[2017]27号证明,该局在2013年未对方向锋的养殖小区进行过验收。3、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民勤县财政局关于2013年养殖小区有关人员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产业贷款情况说明,原告从银行贷款250万元。4、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民勤县畜牧兽医局关于李慧琴等14人的养殖小区有关情况说明,方向锋40万元补助资金已全部兑付。民勤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相关证据请法庭依法审查。另外双方均认可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过民政办发〔2012〕181号文件。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民勤县政府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印发2013年日光温室和草畜产业建设扶持政策的通知》(民政办发〔2012〕181号)规范性文件。分为《民勤县2013年日光温室扶持政策》、《民勤县2013年草畜产业扶持政策》。其中《民勤县2013年草畜产业扶持政策》规定:一、养殖暖棚建设补助(一)建设标准。1、分散养殖暖棚要求每座暖棚内长10米、宽6米、跨中拱净高2.3米,单栋棚内使用面积60平方米,符合养殖暖棚建设规范。2、养殖小区每座暖棚内长20米×宽6米(内长24米×宽5米)、单栋棚内使用面积120平方米或每座暖棚内长10米×宽6米、跨中拱净高2.3米、单栋棚内使用面积60平方米,且小区内暖棚面积达1200平方米。养殖小区要与居民住宅保持一定距离;按照生产需要,配套建设消毒池、消毒室、围墙、大门、值班室和水、电、路等设施;牛羊小区要配套建设青贮池、草料棚、运动场等设施。(二)进畜标准。养羊暖棚:60平方米养殖暖棚饲养繁殖母羊15只或年出栏肉羊45只以上。养牛暖棚:60平方米养殖暖棚饲养繁殖肉(奶)牛3头或年出栏肉牛10头以上。养猪暖棚:60平方米养殖暖棚饲养基础母猪3头以上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30头以上。养鸡暖棚:120平方米棚内饲养蛋鸡1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2500只以上。按照”当年建设、二年规范、三年达标”的要求,暖棚进畜达标率当年须达到40%以上,第二年须达到70%以上,第三年须达到100%。(三)补助标准。1、养殖暖棚建设补助。(1)分散养殖暖棚。县上对当年新建的分散养殖暖棚实行贷款贴息,每座暖棚协调金融部门贷款1万元,县财政每年贴息1000元,自2013年起连续贴息3年。对自筹资金建棚而不愿贷款的农户,县上分3年按贴息标准直接进行补助。(2)养殖小区。县上对当年新建达到一定规模且配套设施齐全、进畜达标的养殖小区实行贷款贴息。①单栋棚内使用面积60平方米,每座暖棚协调金融部门贷款1.5万元,县财政每年贴息1500元,自2013年起连续贴息3年。单栋棚内使用面积120平方米,每座暖棚协调金融部门贷款3万元,县财政每年贴息3000元,自2013年起连续贴息3年。对自筹资金建棚而不愿贷款的小区农户,县财政分3年按贴息标准直接进行补助。②当年新建养殖小区建设规模达2400平方米以上,每60平方米暖棚县财政补助500元;建设规模达3600平方米以上,县财政以以奖代补形式补助15万元;建设规模达6000平方米以上,县财政以以奖代补形式补助40万元。历建(同一畜种)养殖小区扩建1200平方米以上,扩面后园区建设规模达到2400平方米以上,每60平方米暖棚县财政补助500元;扩建2400平方米以上,扩面后园区建设规模达到6000平方米以上,县财政以以奖代补形式补助15万元;扩建3600平方米以上,扩面后园区建设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县财政以以奖代补形式补助40万元。2、配套设施建设补助。(1)供水设施配套:符合建设标准的养殖小区,水窖、输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由县上负责配套,土方开挖及回填由农户出劳解决。(2)电力设施配套:符合建设标准的养殖小区,户表以上电力设施由县上负责配套,电表及电表以下线路由农户负责配套。二、秸秆加工补助(一)新建的青贮池,单池容积在200立方米以上且当年进行青贮的,每立方米补助资金20元。(二)购置的各类秸秆加工利用机械,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政策。三、验收程序及资金发放(一)验收范围。2013年各乡镇当年建设的各类畜禽养殖小区(场)、分散规模养殖暖棚,符合建设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进畜数量达标,均予以验收。(二)验收程序。1、乡镇初验。先由乡镇组织人员进行初验,完成暖棚面积丈量及GPS定位,以村社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由验收小组成员和乡镇长签字确认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报县畜牧兽医局备案。2、县级验收。乡镇初验结束后,县政府从畜牧、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照各乡镇政府上报的验收明细表和GPS定位资料,对暖棚参建户数、栋数、棚内实用面积、结构类型、养畜数量、设施配套等内容逐棚进行实地查验和现场测量。面积大于或小于标准棚的,按标准棚进行折算。(三)补助资金兑付。1、贴息资金兑付。2013年新建暖棚当年利息补助按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兑付,完成墙体建设后,兑付利息补助的50%;完工后,兑付利息补助的30%;投入生产且进畜达标率达到40%以上,经验收合格后,兑付剩余20%的利息补助。第二年暖棚利息补助资金待进畜达标率达到70%以上,经验收合格后于年底兑付。第三年暖棚利息补助资金待进畜达标率达到100%,经验收合格后于年底兑付。2、财政补助资金兑付。2013年新(扩)建养殖小区财政补助按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兑付,完成墙体建设后,兑付补助资金的50%;完工后,兑付补助资金的30%;投入生产且进畜达标率达到40%以上,经验收合格后,兑付剩余20%的补助资金。青贮池经县级验收组验收合格并青贮一定量的饲草后兑付补助资金。方向锋自述于2013年在民勤县双茨科乡修建6000余平方米养殖小区,县财政共计兑付40万元补助资金。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根据《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日光温室和草畜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民政办发〔2012〕181号文件)。其中《民勤县2013年草畜产业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引起的行政给付争议。按照《民勤县2013年草畜产业扶持政策》的规定,建设标准和进畜标准达到一定标准的,按照相应的政策标准进行补助。关于原告方向锋主张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给付其贴息450000元、以奖代补400000元未按时兑现而产生的利息损失70104元、三年贴息450000元未按时兑现而产生的利息损失80400元、依法维权上访诉讼产生的维权费用50000元、误工费用108000元(1080天×100元)请求。经审查,《民勤县2013年草畜产业扶持政策》第三项补助标准第(2)关于养殖小区中规定,县政府对当年新建达到一定规模且配套设施齐全、进畜达标的养殖小区实行贷款贴息。其中第第?项中规定,建设规模达6000平方米以上,县财政以奖代补形式补助40万元。方向锋已经领取40万元以奖代补的补助款。据此,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已经按照《民勤县2013年草畜产业扶持政策》规定,履行了该产业扶持政策约定的义务。方向锋主张给付其以奖代补400000元未按时兑现而产生的利息损失70104元、三年贴息450000元未按时兑现而产生的利息损失80400元、依法维权上访诉讼产生的维权费用50000元、误工费用108000元(1080天×100元),以及贴息450000元的请求。根据《民勤县2013年草畜产业扶持政策》的规定,该产业扶持政策既没有约定该部分利息损失及其它费用,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付方向锋依据,故方向锋的该五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方向锋主张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给付其水窖补助款100000元(100立方米÷3×3000元)、购置水泵款3600元(12个×300元)请求的问题。经审查,《民勤县2013年草畜产业扶持政策》第三项补助标准第2项配套设施建设补助(1)规定,供水设施配套:符合建设标准的养殖小区,水窖、输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由县上负责配套,土方开挖及回填由农户出劳解决。该产业扶持政策并未约定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对水井及配套设施补助的事项。故方向锋主张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给付其水窖补助款100000元(100立方米÷3×3000元)、购置水泵款3600元(12个×3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方向锋主张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给付其青贮库补助款20000元(1000立方米×20元)的请求。经审查,《民勤县2013年草畜产业扶持政策》第二项秸秆加工补助第(一)规定,新建的青贮池,单池容积在200立方米以上且当年进行青贮的,每立方米补助资金20元。该产业扶持政策第三项验收程序及资金发放第(三)项2规定,青贮池经县级验收组验收合格并青贮一定量的饲料草后兑付补助资金。方向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青贮库经相关部门验收组验收合格。故方向锋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方向锋请求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根据《民勤县2013年草畜产业扶持政策》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向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向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石建民审判员叶志卫代理审判员张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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