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志杰、郝玉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杰,郝玉娥,李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杰,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郝玉娥,女,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李晨,男,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王志杰与李晨合同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冀0731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借款0元,尚有借款40000元未执行。因本案轮候保全的财产在首封案件中尚未拍卖,被执行人李晨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志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善湖代理审判员 郝艳辉人民陪审员 谷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巍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