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长友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友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1刑初312号公诉机关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友,男,1961年5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任丘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河北省任丘市。2016年9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2017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马征,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月浩,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院公诉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友犯受贿罪,本院遵照沧州市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友及其辩护人马征、孙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李长友担任任丘市某村村主任期间,协助新华路办事处开展旧城改造的殷边村土地征收、补偿等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李长友接受此项目开发商任丘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某的请托,在某村土地征收、协调村民拆迁、协商拆迁补偿款等方面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2011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此项目雁翎西苑小区一期工程竣工后,被告人李长友收受白某及合伙人刘某送予的雁翎西苑小区2号楼2单元1401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38.29平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6357元。后被告人李长友将此套住宅以49万人民币出售,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施工队的材料购买及工人工资。沧县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李长友主体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情形,且没有接受新华路办事处的任命,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本案的定性也应该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外鉴于李长友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长友在担任任丘市某村村主任期间,接受“雁翎公园小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商任丘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请托,为其提供便利。2011年,雁翎西苑小区一期工程竣工后,被告人李长友收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送予的雁翎西苑小区2号楼2单元1401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38.29平方米,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56357元。后被告人李长友将此套住宅以49万人民币出售,并将此款用于个人施工队的材料购买及工人工资。案发后,被告人李长友将49万元全部上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任丘市农村“两委”主要干部登记表、农村干部任免通知存根、某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的实施意见、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任丘市旧城改造操作规程》的通知、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任丘市旧城改造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任丘市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合同、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任丘市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任丘市旧城改造项目资金使用及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雁翎西苑小区土地出让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任丘市旧城改造办公室关于支付雁翎公园小区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拆迁补偿款的请示、批复、土地成交确认书、拆迁款补偿基本情况、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旧城”改造操作程序、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向市政府《关于某村新建住建小区的请示》、某村委会《关于某村新建住宅小区的请示》、新华路办事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雁翎公园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办法》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的实施意见、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送达回证、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雁翎西苑项目土地出让相关文件、土地征收、土地出让相关资料;购房业主姓名、新华房地产公司的说明、王某2商品房买卖合同、李长友建行卡交易流水、存款凭条、转账凭条;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白某、刘某、王某1、郑某、李某、杜某、王某2、王某3、卢某、连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长友的供述和辩解;沧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友身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被告人李长友在“旧城改造项目”中所从事的工作,为其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领导的法定职责与义务,是村务而不是公务,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本案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的关于被告人主体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长友自愿认罪,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长友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长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万玲玲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