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宁宁、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宁,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962号申请执行人:李宁宁,女,1991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被执行人: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C座4016室。法定代表人:刘源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宁宁与被执行人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迟雪涛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