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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悦与长春盛隆运乾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悦,长春盛隆运乾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李悦,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盛隆运乾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富苑盛世城A区1单元5008室。法定代表人刘远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悦与被执行人长春盛隆运乾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依据长朝劳人仲裁字【2016】第138号仲裁裁决书(内容为: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长春盛隆运乾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春盛隆运乾企业策划有限公司送达了���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长春盛隆运乾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长春盛隆运乾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已对被执行人长春盛隆运乾企业策划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朝劳人仲裁字【2016】第13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