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鹏与国创科视科技(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国创科视科技(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790号原告:张鹏,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国创科视科技(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504室。法定代表人:刘元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国创科视科技(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悦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