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于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187号之��申请执行人:于某,女,1976年5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