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某某、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潘某某,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金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某某、金昌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6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潘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剩余借款34160.95元于2017年6月26日前全部还清,并由张某为其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33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