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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82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骏与杨金伙、张丹丹、戴昌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骏,杨金伙,张丹丹,戴昌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82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邹骏,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杨金伙,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张丹丹,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戴昌满,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邹骏与杨金伙、张丹丹、戴昌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金伙、张丹丹、戴昌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丹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孙村镇支行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