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昭清与被执行人田长和、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昭清,田长和,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陈昭清,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田长和,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高艳,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陈昭清与被执行人田长和、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田长和、高艳的补偿款。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待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