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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买兵兵、焦作市同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买兵兵,焦作市同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1223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方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买兵兵,男,1977年4月2日出生,回族。被告:焦作市同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买兵兵,总经理。被告:买林,男,1981年3月8日出生,回族。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公司)与被告买兵兵、焦作市同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运公司)、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方涛、被告买兵兵、买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买兵兵偿付原告借款88000元、利息3740元(期限内)、违约金8800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截止2017年4月21日为2904元);2、被告同运公司、买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买兵兵通过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向原告借款88000元,约定期限180天,年利率8.5%;被告同运公司、买林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按约定偿付借款本息。被告买兵兵辨称,同意偿还借款,但暂无偿还能力。被告同运公司、买林辩称,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但原告在提供借款时已扣除10%的保证金,故被告不应再承担违约金。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买兵兵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服务合同,被告买兵兵与原告签订的借款担保框架协议及借款担保协议(金额为88000元),被告同运公司、买林签订的担保函及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股东会决议,原告的付款明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及中信银行提供的汇款单,原告自制的被告欠款情况统计表。三被告质证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审查后对上述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3日,被告买兵兵、同运公司、买林通过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与原告签订借款及担保框架协议。2016年9月20日,被告买兵兵向原告借款88000元,约定年利率为8.5%,期限180天(至2017年3月19日);借款到期后一次性付清本息91740元。若被告买兵兵未按时足额还款,须一次性按借款本金的10%支付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被告同运公司、买林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5年)。后被告买兵兵未按期还款,被告同运公司、买林也未代为还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兵兵、同运公司、买林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买兵兵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买兵兵偿付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总和超过了年利率24%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运公司、买林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要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买兵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借款88000元、利息3740元,并以本金88000元自2017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二、被告焦作市同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焦作市同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林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买兵兵追偿。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4元,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4元,被告买兵兵、焦作市同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林共同负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