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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欧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欧秀琴,蒙天荣,蒙承英,蒙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99号。代表人吴彩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雪梅,该行风险管理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黎华琪,该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欧秀琴,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蒙天荣,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蒙承英,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蒙国斌,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欧秀琴、蒙天荣、蒙承英、蒙国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6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欧秀琴、蒙天荣、蒙承英、蒙国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借款34459.5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蒙国斌、蒙承英、廖桂平、蒙天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欧秀琴、蒙天荣、蒙承英、蒙国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欧秀琴、蒙天荣、蒙承英、蒙国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覃作信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