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刘文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刘文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149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雅居乐花园二期C1区205号铺。负责人:潘俊辉。被告:刘文峰,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诉被告刘文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 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