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枣庄金龟电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枣庄金龟电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凯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昊森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鲁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枣庄联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单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住所地:薛城区永福北路泉兴雅居一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78613770。负责人:杨卫刚,行长。被执行人:枣庄金龟电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周营镇三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400228050086。法定代表人:单德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凯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兴仁办事处东谷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7287731-8。法定代表人:刘长泼,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昊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薛城区周营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56521541-2。法定代表人:许慎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鲁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337524-1。法定代表人:任翠美,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联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建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05561-8。法定代表人:李宗季,总经理。被执行人:单德民,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鲁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枣庄凯瑞装饰材料有���公司、山东昊森木业有限公司、枣庄金龟电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联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单德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鲁040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泉涌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