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吉市城郊供电分公司与金华俊锅炉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吉市城郊供电分公司,金华俊锅炉房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285号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吉市城郊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龙东街199号。法定代表人:郎健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营销主任。被告:金华俊锅炉房,住所地延吉市小营镇理化村。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吉市城郊供电分公司与金华俊锅炉房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吉市城郊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吉市城郊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吉市城郊供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