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颍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金标、金熙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金标,金熙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3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颍上县城北新区中山路。法定代表人罗士宣,系该委员会主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MB0Q19397Q。被执行人:朱金标,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金熙熙,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朱金标、金熙熙为债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朱金标、金熙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朱金标、金熙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三大通讯运营商作出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且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控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