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顾厚伟与周立君、艾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厚伟,周立君,艾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民初2170号原告:顾厚伟,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立君,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艾晓梅,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仁,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顾厚伟与被告周立君、艾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厚伟、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1日,被告周立君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告,二被告未偿还借款。二被告辩称,借款事实属实,用于做生意,因生意亏损,所以借款暂时还不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底,被告周立君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2016年3月11日,被告周立君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3月31日,归还本息”。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周立君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对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10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100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依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立君、艾晓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顾厚伟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302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