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敬心、曾立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心,曾立忠,曾德颔,陈爱信,曾珊珊,曾燕燕,杨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黄敬心,女,2012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武宣县,证件号码451323201206151362。申请执行人曾立忠,男,1937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曾德颔,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陈爱信,女,1962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曾珊珊,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曾燕燕,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宣县。被执行人杨城,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武宣县。证件号码452225198406101371黄敬心、曾立忠、曾德颔、陈爱信、曾珊珊、曾燕燕与杨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敬心、曾立忠、曾德颔、陈爱信、曾珊珊、曾燕燕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城赔付各项经济损失230787元及迟延履行金;承担诉讼费3774元,申请执行费3362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城现在监狱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杨城的存款、交通工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城正在服刑,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庆丰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俊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