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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孟文德申请执行刘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文德,刘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孟文德,男,1946年7月1日出生,汉族,长宁县人,住珙县巡场镇。被执行人刘智勇,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巡场镇。本院(2016)川1526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500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治勇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孟文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526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韩学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