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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晨阳、赵天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晨阳,赵天晴,梁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晨阳。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晨阳之父)。被执行人:赵天晴。被执行人:梁秀花。申请执行人刘晨阳与赵天晴、梁秀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 祥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