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忠琴诉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琴,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陕7102行初748号原告吴忠琴,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世刚,男,1947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玉侠,女,1955年7月7日出生。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伟锋,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吴忠琴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作出的雁公(曲)行罚决字〔2013〕78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忠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世刚、魏玉侠,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委托代理人李伟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雁公(曲)行罚决字〔2013〕7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5年曲江管委会对曲江池村拆迁��置,吴忠琴以曲江管委会未按政府安置分房为由多次到北京上访,因2011年陕西省信访办已对吴忠琴上访事件依法终结信访,2013年11月6日17时到北京中南海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自2013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17日。2013年11月8日经西安市第九医院检查出具医院证明书,因吴忠琴身体原因,该处罚未实际执行。原告吴忠琴诉称,其因曲江管委会违法拆迁,没有按拆迁政策安置其丈夫和公公两个在外职工,在政府处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逐级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立案,2013年11月6日,原告在北京公交车上被北京警察送到马家楼分流中心,后被地方政府接出后,送到曲江派出所。因其心脏病突发,被120救护车��到西安市第九人民医院,在重症监护室住了5天后被告做出了雁公(曲)行罚决字(2013)7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对于雁塔公安分局一无管辖权、二无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仅凭曲江派出所捏造的事实,运用与本案无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二款作为依据处罚,原告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处罚决定书的告知,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雁公(曲)行罚决字(2013)7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雁公(曲)行罚决字(2013)7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违法的,被告在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处罚。2.原告向各级信访部门信访,相关部门给原告出具的转办单列表一张(列表中列明24份转办单)。证明原告的行为不是非法上访。3.照片4张(包括:原告被关铁笼照片;原告被120抢救的照片;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照片;原告在医院被监控照片)。证明被告把原告关进铁笼长达8个小时,致原告病危的事实。4.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内村庄拆迁安置补充办法。证明原告公公和丈夫的没有依该办法第四条被安置。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辩称,2013年11月7日,曲江管委会工作人员将在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吴忠琴移送至被告曲江派出所。经审查,2013年以来西曲江池村居民吴忠琴因拆迁安置问题多次进京上访,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4月28日、4月29日、4月30日、8月27日、9月25日及11月6日先后七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派出所现场查获并训诫。上述事实有吴忠琴询问笔录、训诫书等证据证实。被告认为,吴忠琴上访未按照法律规定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中南海周边并非信访接待场所,而吴忠琴却多次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2013年11月8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吴忠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未执行)。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请求法院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11月7日,被告曲江派出所依法受理了吴忠琴进京非正常上访一案,程序合法。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的违法行为人吴忠琴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该决定未执行。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被告在对吴忠琴处罚前,已将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向其进行告知,吴忠琴拒绝签字,被告办案程序合法。4.信访谈话记录。证明违法行为人吴忠琴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的违法事实。5.训诫书。证明吴忠琴于2013年4月27日、4月28日、4月29日、4月30日、8月27日、9月25日及11月6日先后七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训诫的��实。6.医院证明书。证明2013年11月7日因原告患病,当晚11时被送至西安市第九医院住院治疗,故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7.西公(雁)决字〔201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雁公(曲)决字[2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吴忠琴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被告行政处罚。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提交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对证据6医院证明书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原告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原告证据3四张照片,除对其中病危通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外,对其余��片均不认可。对证据4的关联性不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提交本院的全部证据,本院认为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余证据因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缺乏关联性,依法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雁公(曲)行罚决字〔2013〕7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5年曲江管委会对曲江池村拆迁安置,吴忠琴以曲江管委会未按政府安置分房为由多次到北京上访。2013年11月6日17时,原告到北京中南海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扣留。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自2013���11月7日至2013年11月17日。该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未向原告送达。2013年11月8日经西安市第九医院检查出具医院证明书,因吴忠琴身体原因,该处罚未实际执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据此,被告西安市���安局雁塔分局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责,对原告吴忠琴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17时到北京中南海上访,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故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并未向原告送达该处罚决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不予送达的特殊情形,属程序违法。综上,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所作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对原告吴忠琴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作出的雁公(曲)行罚决字(2013)7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 赵 新审判员 张 虹审判员 王玲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