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郝彩艳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彩艳,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郝彩艳,女,1966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郝彩艳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彩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2156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