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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冠美达工贸有限公司、李广斌、沈桂芳、郝桂莉、王新武、郝小莉、郝桂茹、吕彪借、李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冠美达工贸有限公司,李广斌,沈桂芳,郝桂莉,王新武,郝小莉,郝桂茹,吕彪,李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赵增宽。被执行人:陕西冠美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飚。被执行人:李广斌,男,193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沈桂芳,女,194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郝桂莉,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王新武,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郝小莉,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郝桂茹,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吕彪,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李飚,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冠美达工贸有限公司、李广斌、沈桂芳、郝桂莉、王新武、郝小莉、郝桂茹、吕彪借、李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广斌、郝桂莉、王新武、郝桂茹名下房屋,正在评估、拍卖,因到期无法处置,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鸽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