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吕某、闫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闫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4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吕某,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上诉人(一审被告)闫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蒙某,女,蒙古族,1994年4月18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洪山区。上诉人吕某、闫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6)0425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二诉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吕某、闫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二上诉人承担。邮寄费60元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莲 荣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梨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