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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威与祝珂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祝珂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49号原告:刘威,男,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祝珂珂,女,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威与被告祝珂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9月9日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15年9月9日偿还,但至今一直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威诉被告祝珂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威于2017年6月1日已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正在诉讼过程中,现原告刘威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