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威与祝珂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祝珂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49号原告:刘威,男,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祝珂珂,女,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威与被告祝珂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9月9日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占用资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15年9月9日偿还,但至今一直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威诉被告祝珂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威于2017年6月1日已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正在诉讼过程中,现原告刘威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