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曹小同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曹小同,李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6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付永卫,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曹小同,男,汉族,1962年4月23日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金昌,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申请执行曹小同、李金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小同名下价值5052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王 祯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