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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云轩与贾德禄、薛淑枝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云轩,贾德禄,薛淑枝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559号原告:贾云轩,女,2005年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法定代理人:王文婷(系原告贾云轩母亲),女,汉族,1973年出生,现住侯马市。被告:贾德禄,男,汉族,现住侯马市。被告:薛淑枝(系被告贾德禄妻子),女,汉族,现住侯马市。原告贾云轩与被告贾德禄、薛淑枝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贾云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云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云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贾云轩负担。审判员 马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小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