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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明志、李祝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志,李祝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志,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李祝年,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王明志与李祝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