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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行礼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行礼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行礼,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黄行礼被控危险驾驶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日以潭检公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璧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行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黄行礼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从南平市建阳区某镇往某镇某村方向行驶,途径某村溪滨路段时,其所驾驶的拖拉机刮擦到对向由陈某驾驶的闽H×××××号小车。事发后,陈某报警,黄行礼亦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后发现黄行礼有酒驾嫌疑,遂带黄行礼至莒口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2017年5月2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检验,黄行礼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事故认定,黄行礼负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黄行礼主动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莒口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告人黄行礼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本院决定被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行礼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农机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行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行礼曾两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追究,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行礼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上述情节认定符合查明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行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炜彬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