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正远诉陈国太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正远,梁红光,陈国太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90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正远,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自报梁红光,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1994年4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自报陈国太,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章正远、梁红光、陈国太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沪0112刑初54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章正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梁红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国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章正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正远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章正远、原审被告人梁红光、陈国太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正远撤回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刑初5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邬小骋审判员 郑焯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学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