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李万生、宋小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华,李万生,宋小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717号原告:李秀华,女,1988年5月5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委托代理人:朱振平,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万生,男,1943年10月3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告:宋小缺,女,1944年5月10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革强,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系李万生、宋小缺之子。原告李秀华诉被告李万生、宋小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对原告财产的侵害、排除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妨害;2、判令二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秀华系李军国的养女。李军国名下有宅基地一块,东西长16.5米,南北长14.06米,宅基地面积232平方米。在该宅基地上有北房四间,门洞一间,产权属李军国所有。原告李秀华自从被李军国依法收为养女以后,一直随其养父李军国一起生活。2011年9月18日,李军国因病死亡。依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之规定,李军国死亡以后,其名下的房产所有权依法应由其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秀华(原告)继承。该房产座落的宅基地,毫无疑问也应由原告李秀华继续使用。但2015年12月9日二被告李万生、宋小缺却不经原告李秀华同意,私自将原告李秀华所继承其养父李军国的房产拆除,并欲强行占用该宅基地。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经原被告所在的村委会调解无效,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停止对原告财产的侵害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妨害,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关系权利。原告起诉被告的案由系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纠纷,应属侵权请求权。但该诉争房屋及宅基地权属有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对争议房屋及宅基地由有关部门进行确权,待确权明确后再进行侵权诉讼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秀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召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