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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排除防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排除防害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陕0827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按(2016)陕0827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杜成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