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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与陈林、汪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陈林,汪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67093711-8。被执行人:陈林,男,1969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汪彩霞,女,1969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秋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林、汪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皖1702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优花在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20031.33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善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宏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