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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成才、张成军、张成杰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才,张成军,张成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成才,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成军,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6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农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成杰,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成才、张成军、张成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清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成才、张成军、张成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下午,根据德惠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德惠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会同市消防大队、市民政局、胜利办事处、电视台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当检查到锦绣富苑小区45栋张成敏开办的“爱心老年公寓”时,遭到犯罪嫌疑人张成才、张成军、张成杰暴力阻挠,犯罪嫌疑人张成才对检查人员辱骂并殴打民警许自新等,在民警对其依法传唤并强制带离时,犯罪嫌疑人张成军冲上前来殴打许自新等,犯罪嫌疑人张成杰与公安民警撕扯试图阻止将张成才带离,并用撮子抡打检查人员。经鉴定,许自新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事实有被告人张成才、张成军、张成杰供述、被告人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张成才、张成军、张成杰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成才、张成军、张成杰均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下午,根据吉林省德惠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德惠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联合本市消防大队、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电视台等相关部门,对建设派出所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当检查到德惠市锦绣富苑小区45栋张成敏开办的“爱心老年公寓”时,遭到被告人张成才、张成军、张成杰暴力阻挠。被告人张成才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对执法人员辱骂殴打,在民警对其依法传唤并强制带离时,被告人张成军、张成杰冲上前来暴力阻止,张成杰还用撮子抡打执法人员。经司法鉴定,执法民警许自新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蔡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成才、张成军、张成杰供述,案发现场录像,讯问光盘等证据。上述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才、张成军、张成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有经过庭审核实的大量证据证明,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成才、张成军、张成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成军、张成杰罪责相对较轻,可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成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被告人张成才、张成军、张成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成才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二、被告人张成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三、被告人张成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贾晓秋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