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5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平,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永川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平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建平酒后无证驾驶闽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海沧区东某洪某与大溪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建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7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平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建平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建平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建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在案件审理阶段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牟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程颖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