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连云港东海锦绣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黄爱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连云港东海锦绣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黄爱华,王来栋,伏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负责人章少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锦绣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法定代表人黄爱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爱华,女,1955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王来栋,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伏荔(曾用名伏秀巧),女,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锦绣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黄爱华、王来栋、伏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连商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锦绣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来栋、伏荔财产所在地在东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由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海锦绣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黄爱华、王来栋、伏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连商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苏07执恢47号】指令由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