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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行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邹广平、陆全昌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广平,陆全昌,郁祖德,沈明龙,郁顺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行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邹广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陆全昌。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郁祖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沈明龙。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郁顺法。上诉人邹广平、陆全昌、郁祖德、沈明龙、郁顺法因诉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7)苏1181行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邹广平、陆全昌、郁祖德、沈明龙、郁顺法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责令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农田的基本原貌;请求法院对主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违法责任。一审法院经审查:2016年9月5日、11月15日,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两次向起诉人发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就起诉人信访反映丹阳市丹北镇新桥金桥村个别干部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作出回复告知。起诉人就此提出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基于信访事项而提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职能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邹广平、陆全昌、郁祖德、沈明龙、郁顺法的起诉,不予立案。邹广平、陆全昌、郁祖德、沈明龙、郁顺法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立案四要素的起诉条件。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本院认为:起诉人邹广平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信访的形式向行政机关反映其诉求,行政机关亦以信访事项告知书的形式答复起诉人邹广平等。故起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基于信访事项提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职能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冬平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