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彦与张学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张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王彦。被执行人张学林。王彦与张学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