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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有限公司与南昌县银之堡经销部、中山市东亚轻工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有限公司,南昌县银之堡经销部,中山市东亚轻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357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E。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星,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县银之堡经销部,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澄湖西路129号华润万家澄湖店一楼,注册号:360121600218333。经营者:林崎峰。被告:中山市东亚轻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伊泰莲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3。法定代表人:游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县银之堡经销部、中山市东亚轻工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现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 权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代理审判员  周玮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