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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熊惠珍与黎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惠珍,黎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1402民初1029号原告:熊惠珍,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江区。被告:黎豪敏,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江区。原告熊惠珍与被告黎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熊惠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惠珍以被告黎豪敏同意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惠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熊惠珍承担。审判员  黄永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叶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