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西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西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46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西会,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上诉人王西会因与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行初11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西会上诉称,上诉人以《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二十六条为依据,确定以二被上诉人为被告,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以《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和五十一条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通知》(冀高法【2016】36)为依据,认定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该院的受理范围,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应由作出原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已对上诉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审裁定对于王西会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茂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