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立新与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居委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新,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29号申请执行人赵立新,男,住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居委会,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法定代表人田秋月,村委会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吕文明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居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吉0104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居委会于2017年3月13日前给付原告赵立新运输山皮费用13,330.00元。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居委会负担。),因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居委会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居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居委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居委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