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钟慧申请执行刘玉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慧,刘玉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慧,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刘玉然,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钟慧与刘玉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6659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王少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5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 评审判员 陈��亮执行员 欧 阳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