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雄与被告史梦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雄,史梦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165号原告:张建雄,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梦梦,女,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雄与被告史梦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张建雄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