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9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嵇道江、李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道江,李楷,史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922-46号申请执行人:嵇道江,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李楷,男,1979年1月19日生,回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史玉兵,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楷、史玉兵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