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蒋晓琴、林忠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晓琴,林忠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特7号申请人:蒋晓琴,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乐清市,现住乐清市。被申请人:林忠辉,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晓琴与被申请人林忠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蒋晓琴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蒋晓琴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高文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包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