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与被告刘少成、胡娟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刘少成,胡娟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民初22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76号。代表人:雷泽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成,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娟芝,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少成之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赤岗支行)诉被告刘少成、胡娟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赤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少成、胡娟芝经本院向其户籍地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赤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少成、胡娟芝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本金899784.75元,利息51927.23及滞纳金36323.25元,合计988035.23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12月23日,此后按照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8日,被告刘少成向原告申办了卡号为“6259074300541570”的信用卡,截至2016年12月23日,其持有的“6259074300541570”信用卡欠款988035.23元。该信用卡贷款发放时,被告胡娟芝与被告刘少成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胡娟芝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少成、胡娟芝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核,原告中国银行赤岗支行提交的《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结婚证复印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交易记录等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被告刘少成向原告中国银行赤岗支行递交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要求原告为其办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并提交了其结婚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被告刘少成在《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申明及签名”项中书面注明“其本人已经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各项规则”,被告刘少成予以签名确认。后经原告审核同意,原告中国银行赤岗支行向被告刘少成发放了“6259074300541570”白金信用卡。被告刘少成激活该卡生后从2013年7月22日开始进行了多笔刷卡消费,被告刘少成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该信用卡欠款,截至2016年12月23日,被告刘少成共欠付原告中国银行赤岗支行信用卡本金899784.75元,利息51927.23及滞纳金36323.25元,合计988035.23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中国银行赤岗支行诉至本院。另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被告刘少成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期;被告刘少成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被告刘少成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第二款规定:“被告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原告计入被告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原告对透支额使用上一条款关于免息和计收透支利息的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少成向原告中国银行赤岗支行申请办理主要以个人信用作担保、透支利息相对较高的信用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原告中国银行赤岗支行审批同意并发放信用卡后,其应当慎重地按照自己实际还款能力妥善使用该信用卡,且在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后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还款,否则构成违约。现被告刘少成持信用卡多次进行消费后,并未按约足额偿还欠款,被告刘少成的逾期还款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中国银行赤岗支行要求被告刘少成偿还上述截至2016年8月14日止的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并要求被告刘少成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均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娟芝与刘少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胡娟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少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偿还其持有的“6259074300541570”白金信用卡截至2016年12月23日止的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988035.23元,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二、被告胡娟芝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刘少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80元,由被告刘少成、胡娟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贵平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