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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殷露与徐永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露,徐永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334号原告:殷露,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陈求实,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永生,男,回族,1987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露诉被告徐永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殷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露撤回对被告中徐永生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殷露负担。审判员  祝遵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呈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