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殷露与徐永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露,徐永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334号原告:殷露,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陈求实,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永生,男,回族,1987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露诉被告徐永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殷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露撤回对被告中徐永生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殷露负担。审判员 祝遵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呈祥 来源: